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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8:12:05
它并不关心一般地说或者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律文本的何种意义具有优先性。
(86)同前注⑥,郑玉波书,第25-26页。(67)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载《法学》2019年第5期,第70页。
司法裁判引入法外要素必须具备充足理由。参见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89)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301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上,法院多将法谚用来宣示价值,去掉援引的法谚,对接下来的论证并无影响。如果法官未能准确把握法谚的内涵,随意地援引与表达法谚,容易显现司法的任性。
法官运用这些解释准则简化了思维过程,省却了论证负担,具有方法论的合理性。法官应该更加全面地了解法谚的类型,界分不同类型法谚的运用场景,充分发挥它们的证立功能。在坚持司法被动性原则的基础上,司法回应道德关切彰显了中国特色审判制度的优越性。
这向我们昭示,司法回应应以社会公共道德这种客观、正确的标准为基础,依此作出价值判断,消除道德冲突,化解社会道德压力。有时候,个别问题虽涉及道德评价,且道德评价可能与法律评价存在冲突,但为了追求较好的道德效果,司法可能会选择优先考虑道德效果。实际上,司法的人民性与司法的专业化之间会存在一定张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80多个指导性案例中,有多个关于道德评价问题的案例。
本部分将聚焦于中国司法回应社会道德关切的特点和具体路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在特定商业领域得到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算不算商业道德这一问题,给出了肯定性的答案。
恰如司法能动的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司法可以坚持一种消极的能动主义(negative activism),尽可能限制司法官员的行动。以道德压力来源的主体的多寡,可区分出群体性民意道德压力和个体性道德压力。而且,个别司法解释的条文甚至逾六百条之多。若判决结果合法但不合理,法官就需要考虑运用何种法律论证方法才能让判决结果获得实质合理性。
每一类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方式均有微妙差异。在对话的过程中,司法要考虑到不同受众的不同感受和需求,通过与不同类型的听众进行直接或间接对话,回应热点、疑难、重大问题所催生的道德关注和争议。所谓领域,意指某类特殊的问题或现象。如果判决行人自担损害责任,则不但有违文明礼让、生命至上的基本道德要求,也会激发人们对判断结果的道德不满。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中国司法体现了以被动回应为主、以主动回应为辅的基本格局。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当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紧张关系时,会暴露出大量新型问题、复杂疑难问题以及道德争议问题,而回应型司法敦促法官在个案中采取适宜的手段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
三是领域道德压力和特殊群体道德压力。正是因为这些基本善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因此,其容易被人们当作一种重要的道德诉求加以主张。
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柳某看到后,并未施救。这两种道德压力并不是对应的,只是为了讨论方便,才将二者并置。法院作为处置个案、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其基本姿态应是被动性的,以使其能区别于诉的职能,保持客观中立的判断条件。当民意道德与法律冲突时,并不能想当然地使民意道德凌驾于法律判断之上。法官也关心案件的裁判结果,但这种结果在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所蕴含的结果,或者说,是法律逻辑推演的结果。
事实上,法院也是这么做的。塞尔兹尼克描述了其四个方面的特性:第一,法律与政治分离,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职能和分工明确。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回应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据道德所关涉的主体的特殊性或问题的特殊性,可区分出领域道德压力和特殊群体道德压力。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试图通过道德评价创设一条裁判规则,该规则不只在当下案件中适用,在未来司法实践中亦有一定的可普遍适用性。其须在积极与消极、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照此逻辑,法官首先关注的不是法律作出了何种规定,提供了何种解决方案,而是围绕所争议的道德问题,评估其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沿着哪个方向努力,才能得出让人们在道德情感上接受的判决。与此同时,注释法学的发展客观上为法官依法裁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适用政策也要考虑当前的社会整体道德状况。比如,行人在人行道上放慢脚步并停下来的举动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的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在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中,考虑到行人相比于机动车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文明礼让这一基本道德规范所要维护的交通秩序和人们的生命安全,法院判定,行人已经停止在斑马线上仍然属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严格依附于规则作出裁判,尽管有简便易行、成本低、裁量权不易扩张和滥用等优点,但其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比如,第23号指导性案例解决食品领域的知假买假问题,第93号指导性案例解决正当防卫的判定问题,第98号指导性案例解决见义勇为的认定问题,第99号指导性案例解决英烈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问题,等等。
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面临沸腾的民意,将判决结果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沿着道德判断所得出的解决方案具有道德合理性,但在很多时候可能会偏离既有法律。
为此,本文将讨论的核心聚焦于中国司法面临的道德压力及其化解方案。实践证明,这些制度的合理运用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道德冲突。
比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从重从快处罚了一些道德犯罪。3. 司法回应以社会公共道德作为价值判断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裁判之所以会引发道德关注,主要是因为发生了道德冲突。从司法的发展史和演进形态来看,司法并非自始至终都能回应道德问题。其本应风险自担,但法院出于道德和社会角度的考量,让同行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系统与系统之间,通过发出激扰,受激扰的系统会在特定的内外部环境下尝试作出回应,从而发生一种系统耦合的效应。其次,分析司法何以会与道德发生关联,在此基础上,探究道德回应型司法的兴起及其背后蕴含的法理。
政治话语、政法话语广泛融入司法,出现所谓司法政治化或政治司法化。在将道德议题司法化的过程中,法官在被迫处理某些热点争议问题时,可直接衡平裁判,即诉诸一种对于正义或衡平的考量而非法律规则来裁判案件。
它以捍卫法律和法律机构的自治性为己任,同时型塑了一种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因此,司法在应对民意所催生的道德压力时,需要对道德压力自身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作出预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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